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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简介:

阅读: 1次 投稿人: 开云体育在线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3-1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格林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22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9月24日在印尼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雅加达办事处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其中,董事王敏女士、周波先生、魏薇女士,独立董事潘峰先生、刘中华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2、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印尼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镍动力电池三元前驱体材料项目的议案》。

  《关于在印尼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镍动力电池三元前驱体材料项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3、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建设新能源用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镍中间体)(30,000吨镍/年)合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签署建设新能源用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镍中间体)(30,000吨镍/年)合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4、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9月24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2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5名(其中,监事宋万祥先生、王健女士、吴光源先生、陈斌章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鲁习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签署建设新能源用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镍中间体)(30,000吨镍/年)合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实现项目人才与海外项目建设的捆绑,一同推动海外镍资源项目的快速建设与发展,符合公司发展的策略。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签署建设新能源用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镍中间体)(30,000吨镍/年)合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焦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焦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焦华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职务。焦华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焦华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焦华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份468,700股,其中350,000股为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后续公司将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来管理。焦华先生承诺其所持其余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来管理。焦华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CEO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于2023年9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宋巍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宋巍先生个人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宋巍,男,汉族,1981年10月生,加拿大里贾纳大学公共管理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DesjardinsFinancialSecurities。2009年9月入职格林美,历任公司原料部经理、原料与设备进口中心总监、海外投资管理部总监、钴镍粉末与钴镍化学品外销总监、期货管理与商务部总监、镍钴原料调度中心主任、战略原料采购一部与调度中心总监、投资者关系部总监、公司CEO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宋巍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00,000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经查,宋巍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尼青美邦镍资源项目一期(3万金吨镍/年)已进入达产达能新阶段,产品质量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标志世界首例由公司自主开发、自主设计的红土镍矿HPAL技术湿法冶金项目在印尼成功运行,帮助印尼实现由红土镍矿直接生产新能源原材料的产业升级。为满足欧美等海外市场的需要,应对全球行业市场之间的竞争的需要,实现“把红土镍矿投进去,把电池材料炼出来”的矿产高技术应用的理想,把红土镍矿到新能源三元材料的全产业链在印尼完全打通,公司计划由下属控股子公司福安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青美”)及全资子公司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展国际”)共同在印尼设立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印尼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在印尼中苏拉威西省摩洛哇丽(Morowali)县IMIP园区投资建设印尼第一条年产3万吨高镍动力电池三元前驱体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为109,596.09万元,利用印尼青美邦镍资源项目自产的氢氧化镍钴锰混合物(MHP)为原料,实现“红土镍矿—MHP原料—三元前驱体材料”的红土镍矿直接到动力电池三元材料全产业链建设,有利于降低物流与制造成本,直接面向欧美市场,将积极提升公司核心业务的全球竞争力,良好满足欧美等海外市场对动力电池用高镍三元前驱体材料的需求,有效应对全球行业市场的竞争挑战,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注册投资的金额为100万美元,其中,福安青美持股99%,新展国际持股1%。

  2023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印尼投资建设年产3万吨高镍动力电池三元前驱体材料项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新能源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电子科技类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废物的处置(不含危险废弃物);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营业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营业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福安青美54%的股权,福安青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持有新展国际100%的股权。

  名称:拟定的中文名称为“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拟定的英文名称为PT.QingmeiEnergyMaterials

  主要营业范围:新能源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进出口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学物制造;催化用材料及助剂进出口贸易

  建设单位:青美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印尼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规划用地112.13亩,总建筑面积69,720平方米,建设3万吨/年高镍三元前驱体材料制造厂及其配套的原料、公辅等生产车间,新增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公寓,供电、供水等公用工程及道路、绿化等设施。项目竣工投产后总高镍三元前驱体材料产能达3万吨/年,为行业内主要动力电池材料生产商提供原料。

  项目建设期:本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2023年10月至2025年10月。

  项目总投资及资产金额来源:项目总投资109,596.09万元,其中总投资约30%来源于企业自筹,其余约70%来源于银行贷款,项目投产后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承担利息。

  项目效益测算:本项目5年免所得税,正常生产年份,按照高镍三元前驱体100,000块钱/吨,出售的收益达到265,487万元,毛利润为48,064万元,总利润为38,233万元,税后纯利润是29,822万元,投资回收期(所得税后)为5.80年。

  本次投资在印尼建设年产3万吨高镍动力电池三元前驱体材料项目,是应对全球市场之间的竞争需要,直接面向欧美市场,把前驱体材料工厂直接建设在镍资源产地,利用印尼青美邦镍资源项目自产的氢氧化镍钴锰混合物(MHP)为原料,降造成本,在印尼打通红土镍矿到新能源三元材料的全产业链,实现“把红土镍矿投进去,把电池材料炼出来”的矿产高技术应用的理想,成为印尼第一条由红土镍矿制造三元前驱体材料的示范线,提升公司三元前驱体核心业务的全球竞争力,满足海外动力电池市场对三元动力电池原材料的需求,促进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推动公司2026年前驱体销量50万吨远大目标的实现,夯实公司在全球三元前驱体新能源材料领域的全球核心地位,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将逐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投资者创造良好回报。

  本项目涉及的资金将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分期出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全球新能源材料行业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的新趋势、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项目在具体实施进度等方面有几率存在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本项目投资还需得到中国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及本项目实施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能否获得上述相关许可和审批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加强管理,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的批准,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公司2023年9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74)。

  2、本次对外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全球新能源材料行业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的新趋势、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项目在具体实施进度等方面有几率存在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本项目投资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外,还需得到中国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及本项目实施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能否获得上述相关许可和审批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加强管理,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镍是世界新能源的关键矿产资源。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爆发式增长,三元动力电池成为新能源汽车的主流动力,高镍正极材料需求的爆发带来的是一级镍资源供应的短缺,镍资源的开发拥有非常良好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为推动印尼本土镍矿产资源公司延伸产业链与高质量开发红土镍矿矿产,实现印尼本土资源与中国技术深层次地融合,连通“印尼资源—韩国材料—欧洲与美国市场”的模式,有效应对美国IRA法案的挑战,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格林美”或“GEM”)下属全资子公司格林美香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香港”)和新展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展国际”)、控股子公司GEM(SINGAPORE)INTERNATIONALINVESTMENTPTE.LTD.(以下简称“格林美新加坡”)与PTMerdekaBatteryMaterialsTbk(以下简称“MBM”)下属全资子公司PTSulawesiIndustriParama及目标公司PTESGNewEnergyMaterial于2023年9月24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建设新能源用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镍中间体)(30,000吨镍/年)的合资协议》,各方共同在印尼中苏拉威西省莫罗瓦利县的印尼莫罗瓦利工业园区(以下简称“IMIP”)共同投资建设红土镍矿湿法冶炼工厂(以下简称“项目工厂”),项目工厂的技术与位于IMIP的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基本相似,项目工厂规划年产能为30,000吨镍金属的镍中间产品,该项目的建设投资(不含建设期资金利息与流动资金)为不超过60,000万美元,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是PTESGNewEnergyMaterial(中文名称为“ESG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将由100万美元逐步增加至不超过1.80亿美元,PTSulawesiIndustriParama将持有目标公司55.0%的股权,新展国际将持有目标公司21.5%的股权,格林美新加坡将持有目标公司23.5%的股权。各方通过实施资源、技术与资本的战略合作,共同打造红土镍矿制造新能源原料与新能源材料的产业链,建设高技术的镍资源工厂,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新能源原料与材料,满足全球新能源市场的需要。

  格林美香港持有格林美新加坡96.1%的股权,格林特(荆门)工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格林特”)持有格林美新加坡3.9%的股权。海外项目核心问题是核心工程人才、核心技术人才与核心管理人才的稳定性,因此就需要实施项目人才与项目建设的捆绑,实现共建、共责、共享。为了稳定海外工作团队,推进海外项目有效进行,保护公司核心利益,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许开华先生牵头,部分公司监事、副总经理及海外市场负责人,带领出海工作的核心技术人员与核心管理人员共同成立了格林特,按照注册资本缴纳义务,同股同权参与海外镍资源项目投资,实现项目人才与项目建设的捆绑,共同管理经营海外镍资源项目。由于格林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许开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格林特的有限合伙人吴光源先生为公司监事,格林特的有限合伙人彭亚光先生、蒋淼先生、张坤先生、宋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2023年9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建设新能源用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镍中间体)(30,000吨镍/年)合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许开华先生、王敏女士已回避表决,关联监事吴光源先生已回避表决,企业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主营业务:主要是做有色金属及原料、再生资源及其他资源的购销业务和海外项目的投资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格林美香港100%的股权,格林美香港持有新展国际100%的股权。

  格林美新加坡少数股东格林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许开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格林特的有限合伙人吴光源先生为公司监事,格林特的有限合伙人彭亚光先生、蒋淼先生、张坤先生、宋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因此格林特为公司关联法人,格林特基础信息如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许开华持股15%,彭亚光持股9%,王毅持股6%,金国泉持股6%,其余合伙人合计持股64%。

  格林特于2023年6月20日成立,截至2023年6月30日,格林特暂无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格林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制造产业,包括有色金属基础形式(金属锭,金属坯,金属板,金属棒,金属团,金属块,金属片,金属销,合金,金属粉末)的提纯,冶炼,混合和浇筑,主要是镍化工及副产品;镍化工电池及其副产品的制造产业,包括湿法冶金镍、硫酸镍晶体、硫酸钴晶体、硫酸正弦晶体、海绵铜、铬精矿;镍化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包括硫磺、硫酸、氢氧化钠溶液、石灰石、硫酸钠、次氯酸钠、絮凝剂、煤等新能源材料的制造产业;机电,机械和化工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和国内贸易。

  目标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目标公司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

  在印尼中苏拉威西省莫罗瓦利县IMIP园区共同投资建设红土镍矿湿法冶炼工厂,该工厂的技术与位于IMIP的青美邦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有工厂“)基本相似,该工厂规划年产能为30,000吨镍金属的镍中间产品(“设计产能“),并将有一个足以运行3年的尾矿坝、一个选矿厂及其管道系统,这些将保证设计产能的达成以及工厂运营所需辅助设施的运转,同时使该工厂具有红土镍湿法冶炼厂应具有的质量和效率等规格,这些规格包括金属回收率和其他经营成本,并且与现有工厂整体类似,目标公司PTESGNewEnergyMaterial是该项目的实施主体,该项目建设投资(不含建设期资金利息与流动资金)为不超过60,000万美元,该项目第一阶段的设计产能为每年20,000镍中间品,第二阶段的设计产能将提高到每年30,000吨镍中间品,第一阶段的目标投产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的目标投产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

  镍是世界新能源的关键矿产资源。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爆发式增长,三元动力电池成为新能源汽车的主流动力,高镍正极材料需求的爆发带来的是一级镍资源供应的短缺,镍资源的开发拥有非常良好的市场前景。

  为推动印尼本土镍矿产资源公司延伸产业链与高质量开发红土镍矿矿产,同时应对美国IRA法案的挑战,甲、乙、丙、丁四方决定实施资源、技术与资本的战略合作,共同打造红土镍矿制造新能源原料与新能源材料的产业链,建设高技术的镍资源工厂,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新能源原料与材料,满足全球新能源市场的需要。

  丙方是上市公司PTMerdekaBatteryMaterialsTbk下属全资子公司。MBM是印尼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是SCM矿山的控制股权的人并拥有战略材料和电动汽车电池价值链的其他资产。

  公司名称:中文名称为“ESG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PTESGNewEnergyMaterial”

  甲方同意实缴其既有的99%股权对应的尚未实缴的990,000美元的出资,并将其所持有的公司20.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该股权交易对价为205,000美元,同时乙方实缴其既有的1%股权对应的10,000美元的出资。甲方也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55%的股权转让给丙方,该股权交易对价为550,000美元;将其所持有的的公司23.5%的股权转让给丁方,该股权交易对价为235,000美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将由100万美元逐步增加至不超过1.80亿美元,在公司依法获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手续,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出注册资本金缴付通知后,由乙、丙、丁三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实缴增资,股东逾期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日,须按逾期部分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建设投资:项目不含建设期利息以及流动资金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投资”)为不超过60,000万美元。总投资等于建设投资加上项目借款资本化利息加上流动资金。

  项目融资:总投资中除注册资本金之外的资金需求,优先以公司作为借款主体,由丙方牵头向信誉良好的银行(“信誉良好的贷款方”)申请项目贷款的方式筹措。若公司在收到前述项目贷款之前需要资金,或者收到的项目贷款加上股东出资后的金额仍不足以满足公司总投资所需资金,则股东将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向企业来提供借款,以满足公司总投资所需资金,但其中丁方只需提供其股权比例对应的借款额的50%的借款,另50%的借款由丙方提供,即丙方除需按其股权比例提供股东借款外,还需另按丁方股权比例的50%的比例提供股东借款。项目贷款的年化利率(“项目利率”)不允许超出信誉良好的贷款方类似性质项目收取的美元贷款利率(“信誉良好的利率”)。股东借款的利率均不高于信誉良好的利率。股东应为公司向信誉良好的贷款方提供或促使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为公司向信誉良好的贷款方提供信誉良好的贷款方所需的融资担保,此类担保将由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分别提供,且股东同时也应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担保,并应当按要求签署并提交融资文件。股东应真诚合作,同意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以满足公司项目融资的条件。

  乙方与丁方义务:履行本协议的资本实缴义务;负责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批手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所约定的增资义务和提供股东借款义务;协助公司信誉良好的贷款方申请项目融资以解决本项目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资金,并在经协议各方及融资机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融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签署和提交融资文件等;牵头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建设与运营项目工厂,包括所需的技术、产品质量、调试运行等。丁方同意按照按约定成本采购项目工厂的建设,该成本应在建设投资范围内。项目价格将包括与项目工厂的建设和设备相关的所有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前期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工厂建设和运营所需的所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成本以及项目工厂的所有设备、项目工厂的任何成本超支以及与补救任何缺陷相关的所有成本,以便项目工厂的运营满足工厂规格和设计生产能力。丁方应负责并控制在IMIP购买拟建项目工厂的土地,并负责项目工厂的建设(以及所有相关事宜,如设备采购),直至项目工厂已在“交钥匙”的基础上,以便使得项目工厂的建设和运营能够符合工厂的规格以及在目标投产日期开始产出产品。丁方应充分、及时地向公司和丙方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丙方义务:协助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批手续;牵头负责公司与印尼有关政府部门沟通,确保公司能轻松的获得与本项目相关的印尼相关政府优惠政策,并牵头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印尼相关政府审批、核准和/或其他行政手续、报批报建、土地获取、劳务签证、进口通关及外部公共关系协调等与本项目有关的在印尼区域的相关事务;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所约定的增资义务以及提供股东借款的义务;牵头负责协助公司向信誉良好的贷款方申请项目融资以解决本项目注册资本之外的投资资金;牵头负责公司以公允价格获得满足年3万吨镍金属的尾矿库用地(不少于经营年限),并负责企业来提供不少于年5.6万吨镍金属的选矿厂用地(不小于35公顷),并应确保公司获得FPP取水设施的土地和许可证,本项投资包含在建设投资里;积极协调印尼当地政府,促成合资公司以及产业链纳入印尼的国家重点支持项目,并帮助协调GEM及其关联方在印尼的重大地缘关系,促进改善GEM及其关联方在印尼的发展环境。

  丙方或其关联方统一负责供应公司所需的原矿,自项目工厂投资产之日起20年,根据供应协议向公司供应红土镍矿,供矿价格适用实时的市场行情报价,但在合理的情况下给予公司合理优惠。前述供应的红土镍矿的平均品位应为镍金属含量1.0%以上,每年供应镍矿的镍金属量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所需,且不少于含镍金属30,000吨。

  丁方承诺,让丙方作为丁方或其关联方拟设立并控股的另外一个两万吨模块(“另一个项目公司”)的股东,持股票比例不低于20%。作为丙方是3万吨模块与2万吨模块等两个项目的股东贡献的一部分,丙方或其关联方应确保向另一个项目公司供应红土镍矿石,期限为20年,供矿价格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前述供应的红土镍矿石的平均品位应在镍金属含量1.0%以上,每年供应镍矿的镍金属量应满足另一个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所需,且不少于含镍金属26,000吨(“供应额外的义务”)。若供应额外的义务超出另一个项目公司正常生产所需的(“超出量”),丁方或其关联方应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以该公司采购该超出量的同等价格向该公司采购超出其生产所需的镍矿。

  丙方或其关联方应确保公司、另一个项目公司采购的原矿应满足其下游客户合理要求的ESG标准,且促使原矿的供应商达到相关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必要标准,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任的矿产保证流程(RMI)和负责任的采矿保证倡议(IRMA),其中与客户同意适用此类要求或同意努力实现某些要求或所有此类标准。

  在丙方和丁方或其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下游合资企业准备就绪之前,20%的公司产品由公司依照丙方制定的销售流程进行销售。丁方在韩国与韩国供应链的合资企业或者丁方在韩国的关联公司将优先购买公司剩余80%的产品,共同构建营造“印尼镍资源——韩国材料——欧洲与美国市场”的产业链模式,产品营销售卖至少与从第三方获得的最佳报价(条款和价格)一样有利。经全体股东都同意,公司产品能以优惠的价格向股东销售或者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向股东销售。

  各方都同意,为满足印尼法律和法规的变化,为满足欧洲市场以及全球市场的需要,各方积极推动公司产品定向实施产业链延伸,在大K岛IMIP园区逐步打通“硫酸镍钴锰晶体—三元前驱体—正极材料”的产业链。各方都同意,为深化公司与下游产业链的合作,构建“印尼镍资源—韩国材料—欧洲与美国市场”的新模式,乙方有权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韩国供应链的关联公司,其他方应放弃乙方拟转让的股权的优先认购权,并最大努力配合完成前述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且各方同意,作为股权转让的条件,转让方应为丁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借款金额的剩余50%的以上。丙方与丁方同意,未来任何一方在印尼继续扩大镍资源的湿法冶炼规模时(仅限于年产能6万吨镍),该方应考虑与对方或其关联方作为合作伙伴。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丙方委派3名、丁方委派2名,委派总裁董事的股东为丙方,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丙方委派3名、丁方委派2名,委派监事会主席的股东为丙方,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丙方应有权随时和不时通过向股东和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指示公司任命和罢免由丙方提名的首席财务官(或同等人员,例如首席财务官)。丁方应有权随时和不时通过向股东和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指示公司任命和罢免丁方提名的财务副总监(或同等人员,例如财务经理)。丁方应有权向公司提名、任命和罢免总经理,这个权利通过随时向股东和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实施。总经理应对项目工厂的日常运营负责。总经理负责制定经营计划和预算,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根据印度尼西亚的相关法律和法令缴纳各种税款。公司的财务会计符合印度尼西亚的相关法律、法令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所有外汇事务均应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和法令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理。

  各方及其人员均有义务对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其他各方和公司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及其他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机密信息。根据印度尼西亚或股东所在国的法律(包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政府的强制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并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由各方授权代表在达成的书面协议上签字,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违反本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另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除外。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新加坡共和国法律。因本协定引起的或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无论是与执行本合同、侵犯权利的行为或别的方面有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与本协定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意的毛病(争议),均应在一方将任何此类争议通知另一方后三十个日历日内由双方友好解决。但是,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友好解决争议,则该等争议应提交仲裁并最终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应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rb)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最终解决,该规则被视为通过引用纳入本条款。任何决定或仲裁裁决均为最终决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如果本协议的内容与印度尼西亚有关规定法律、法令等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则冲突部分适用相关强制性规定。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并经各方法定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该项目需经中国境内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次交易的各投资方根据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并缴纳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本公司的股权转让或高层人事变动计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本次合作的印尼本土矿山公司是印尼大K岛最大矿山之一,将强化公司印尼镍资源项目矿源保障性,实现印尼本土资源与中国技术深层次地融合,有利于构建“印尼资源—韩国材料—欧美市场”的关键电池原料与电池材料供应链模式,不仅有效应对与满足美国IRA法案的战略挑战和战略要求,而且将良好服务韩国新能源与世界新能源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满足韩国等海外市场对公司前驱体订单的需求,是稳定韩国核心市场与导向欧洲与美国市场的有效战略措施,是捍卫全球市场地位的有效办法;有利于不断的提高公司在全球新能源行业全产业链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各方的战略发展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打造中印尼两国优秀企业携手共筑绿色未来的优秀典范。

  本次投资涉及的资金将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分期出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全球新能源材料行业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的新趋势、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项目在具体实施进度等方面有几率存在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本项目投资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外,还需得到中国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及本项目实施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能否获得上述相关许可和审批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加强管理,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7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CAHAYAJAYAINVESTMENTPTE.LTD.、伟明(新加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璞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格林同签署《关于建设印尼红土镍矿冶炼生产新能源用镍原料(镍中间品)(2.0万吨镍/年)项目的合资协议》,项目投资总额为不超过5亿美元,并由各方在印尼组建的合资公司实施本项目,合资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将基于经各方共同认可的项目资金计划逐步增资至不超过9,000万美元,其中格林美(无锡)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1%,CAHAYAJAYAINVESTMENTPTE.LTD.持股26%,伟明(新加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格林特持股3%,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本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格林特(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其他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0元。

  1、独立董事事前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有关联的资料进行了认真详细地审查,认为:本次在印尼中苏拉威西省莫罗瓦利县的IMIP园区共同投资建设红土镍矿湿法冶炼工厂,通过引进关联方团队投资参与管理海外镍资源项目,实施项目人才与项目建设的捆绑,有利于推进海外项目有效进行,保护公司核心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都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2、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稳定海外工作团队,更好地推进海外镍资源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做表决时,关联董事对该议案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都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实现项目人才与海外项目建设的捆绑,一同推动海外镍资源项目的快速建设与发展,更好地连通“印尼资源—韩国材料—欧洲与美国市场”模式,满足美国IRA需要,符合公司发展的策略。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经格林美香港、新展国际、格林美新加坡、PTSulawesiIndustriParama、PTESGNewEnergyMaterial共同签署的《关于建设新能源用红土镍矿湿法冶炼项目(镍中间体)(30,000吨镍/年)的合资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凡2023年10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上述提案已经2023年9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以上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线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参加互联网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40”,投票简称为“格林投票”;

  3.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股东单位)出席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别说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在“同意”、“反对”、“弃权”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做投票表决。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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